四、荷兰的衰落

18世纪时,荷兰在经济发展和海外活动方面落后于英国和法国。其衰落的一个原因在于,英、法两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针对荷兰人的歧视性法令。坚持不懈地努力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商船队。从1651年起批准通过的若干《航海条例》可作为上述立法方面的例子;这些《条例》规定,凡是商品均不许进、出口于任何英国殖民地,除非运送商品的船只是英国船只,即为英国或英国殖民地所制造、拥有并由它们配备至少三分之二的船员的船只。立法之后,英国商船队获得了极其迅速的发展。这些《条例》的通过和英国航运业的增长有多大程度上的联系,至今仍是个未解决的问题。荷兰人以及对要价较高的英国运货者颇为不满的西印度群岛种植园主的持久的抗议表明,这两者间至少有若干联系。

荷兰人还为一系列劳民伤财的战争——1652至1674年因商业纠纷而与英国交战,1667至1713年因路易十四的领土野心而与法国交战——所削弱。荷兰人在这些战争中特别易受到敌人的伤害。他们的商船速度缓慢,实际上无人操纵。他们的正规海军由于他们专注于商船队,通常受忽视。因此,当荷兰船只从世界各地聚集在一起,为驶回本国港口而穿越英吉利海峡时,受到两面夹攻,而攻掠它们的英国私掠船,尤其是法国私掠船,则得到绝好的收获。塞廖尔?佩皮斯叙述道,他在一艘被捕获的荷兰的印度贸易船上,发现了一个人在世界上所能见到的处于混乱中的最大量的财富……。胡椒通过每个漏缝散落出来。人踩踏在胡椒上,我在没了膝盖的丁香和肉豆蔻中行走,整间整间的房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