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一,三十日窄复核第一次落结。
不是御前宣判。
刑部、兵部、债主核验方与御史台先在四方复核所合卷,只回答两件事:程肃原判中的侵吞死罪基础是否还能成立;狱后三张合并兑付单能否归责于程肃。
其余罪责不在今日一笔抹去。
程见微仍在回避线外。
她能看的,是四栏各自删去私名后的结论页。
不能碰三张原单,也不能替父亲决定哪一句更可信。
前一日,兵部与债主核验方把另外两笔钱路的去名核验页送到复核所。
一万六千两所并票号逐张对应三处已存在的运粮旧债,原债、卖契、收据与转押时刻能够衔接;两万两先进入一只共管偿债匣,再按目录付给经交叉核身的旧债持有人。两笔中间行都从转押取利,仍须另案查是否知假票、谁主使取印。
现有受款与户籍、亲属、程家旧账交叉核对,未见程肃、程氏亲属或程见微收款。
这只是现有钱路没有支持“归于程家”,不是替两条交易链判为清白。
···
第一栏,印。
三张合并兑付单所用残印,与刑部证物库中程肃私印同源。
私印入库次日即已凿角。程肃入狱后第七个月,有人以“旧案复勘”名义将残印领出,用毕归库。领用人姓名被中书转押覆盖,现有痕迹不足以认定具体持印者。
程肃当时在刑部狱中。
没有出狱、会客或书面授权记录与用印时刻相合。
第二栏,票。
一万二千两、一万六千两、两万两,合计四万八千两。
三笔都借用了程肃十年前留下的紧急格式,也都在他入狱以后完成并票、出库与兑付。
格式来源于程肃。
这只能证明后来的人用了他留下的路,不能证明那个人就是他。
第三栏,债。
第一笔一万二千两进入永安粮行,买入真实旧债,受款债主与收据闭合,余银为零。
第二、第三笔也各有对应的债权与出库流转,其中有人借假军饷票低价收真债,有人从转押中获利,须另案追查。
四方没有发现钱进入程宅、程氏亲族或程见微名下。
也没有发现程肃在狱中指定受益人。
没有发现,不等于永远不存在。
但死罪不能靠“也许存在”成立。
第四栏,原判。
十年前原判把军粮亏空、假兑票与程家获利并成一条侵吞链。如今最关键的“程家获利”没有证据支持,狱后四万八千两又不能倒算成囚犯十年前已经完成的侵吞。
谢闻简念出合卷结论:
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定罪基础,不足。
狱后残印及三张合并兑付,不能以现有证据归责程肃。
狱后取印人与票款获益链,另案续查。
复核所里没有人欢呼。
这两行只能把程肃从一条最重的死罪下移开。
不能把他送出牢门。
···
刑部主事翻到第二卷。
“程肃十年前擅调军粮,是否成立?”
“成立。”
“在官票未核准前私制兑票,是否成立?”
“成立。”
“明知沈氏未作完整授权,仍将收件印呈作执行担保,是否成立?”
“本人已承认,柜根与合抄栏位相互印证。成立。”
“是否因此获私利?”
“无证据。”
“救急事实是否成立?”
“粮确在断粮前抵营,成立。”
一项一项,谁也没有替下一项还债。
年轻御史把四方已经宣读的结论分成两行,正式落进主卷。
第一句:侵吞归私,无证。
第二句:冒呈他人授权,有据。
程见微只在自己的去名抄页上照录。她不签,不呈卷,也不让这两行成为女儿对父亲的裁断。
抄完,她把笔放在纸上。
父亲终于有了活下来的机会。
也终于失去了被写成一身清白的可能。
···
韩维山最后提出异议。
“四万八千两未入程家,只能推翻归私,不能推翻程肃以违法格式开启整条债权链。”
“合卷没有推翻。”年轻御史道。
“他留下无期限急式、私制兑票,又用不完整担保促成第一批交易。后人沿路扩大获利,他至少负起始责任。”
程见微道:“起始责任可以查,不能因此替狱后取印人免名。”
“本官没有替他免。”
“也不能把后来每一笔都算回父亲头上。”
“所以另案。”
韩维山把异议落印。
他没有救程肃。
也没有让程肃替所有后来人去死。
“其他案呢?”程见微问。
“照审。”韩维山说,“程肃不是贪走四万八千两的人,不等于世上从此没有人贪。假军饷买真债、商行转押与狱后取印,韩家该答的,韩家答;长公主府该答的,也不能藏在救济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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